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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省首例“空房子物管费纠纷案”宣判
2010/5/3 14:50:51
今年1月9日,华阳镇府河音乐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森宇公司到双流县法院起诉称,小区业主周律师从2004年1月开始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已经拖欠物管费4960元,请求法院判决周律师支付。

森宇公司称,2001年10月28日,公司和周律师签订《府河音乐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周律师接受该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2003年2月27日,周律师向公司交纳了2003年的物业管理费。从2004年1月起,周律师搬到成都市区居住,再没有交纳过空房子的物管费。

    周律师答辩称,搬家后,府河音乐花园的住房实际成了空房子,他和家人并没有接受森宇公司的物管服务。周律师认为,物管服务的对象是人,不是物,森宇公司不应该向他收取物业管理费。他称,在自己没有入住,且没有与森宇公司签订物管服务合同,物管公司便要收取物管费的行为属于捆绑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周律师还认为,在双方已经签订物管服务合同的前提下,如果业主未入住,物管公司可以合理收取一半的物管费。所以,周律师称可以交纳一半的物管费,但是被森宇公司拒绝。

    双流县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府河音乐花园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双方签订的前期物管协议中也没有约定有效期限,小区的物业管理仍然是前期物业管理,所以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成立。周律师自2001年10月28日起接受了森宇公司的服务并交纳了2003年12月以前的物管费,表明周律师对森宇公司的物管服务不持异议,所以周律师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管费的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屋也应交费。法院判决,周律师向森宇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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