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简介 管理项目 企业文化 政策法规 案例分析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诚聘精英 留言板
 
案例分析
 

不用电梯也需交费 不能以放弃权利推脱义务
2010/4/15 16:04:18

    案例:李先生住在某小区一幢高层公寓的三楼。由于楼层低,李先生平时极少乘电梯,可电梯费却要照交不误。李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自己以后不再使用电梯,也不交电梯费,物业公司予以拒绝。李先生有些想不通:我不乘坐电梯,就不会产生费用,为什么还必须缴纳电梯费?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新规定的一个权利。简单地说,这项权利的内容就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都属于业主共有。案件中所提及的电梯,就是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之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费不仅仅是乘坐电梯的费用,还包括因日常维护等产生的费用,李先生作为业主之一,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对共有财产养护的义务。以“不乘坐电梯”这种放弃权利的形式,不履行交费义务,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

  地址: 朝阳区慈光路8号  技术支持: 长春网站建设  
电话:0431-82889567   E-mail:364882957@qq.com
传真:0431-84871588  亿人科技 长春网站制作 网站优化 企商网